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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搭乘高铁遭拒绝,法官巧用微信把案结

作者:陈丽玲  发布时间:2018-10-31 08:52:40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刚才我想购买高铁票,系统上显示我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了,无法购买高铁票,怎么办?”───近日,曾为了躲避法律义务,被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林某主动联系法官请求解决。

  “林女士,你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你不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法官电话回答道。


“我现在想马上履行,可以吗?”───林某说道。


“现我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相关资料发送给你”───执行法官添加了对方微信,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以及法院账户发送给林某。


  “陈法官您好,材料我已收到,我现在马上履行。”───林某说。

   该起关于原告林某和被告黄某的离婚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15年3月,原告林某向平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2015年5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任何来往,原告也没有回过被告家。

   2016年1月18日,原告林某再次向平南法院起诉离婚。经平南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被告黄某在2006年春节患病导致身体残疾,等级为三级,造成其身体行动不便,生活上会有一定的困难,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林某一次性支付20000元经济困难帮助款给被告

黄某。 

   判决生效后,林某一直未履行法定义务,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在外地务工,法院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后,遂出现了开头一幕。最终,被执行人林某愿意一次性支付22000多元给申请人黄某。

   这是平南法院执行法官利用微信办理执行案件的一个画面。执行法官灵活应用执行措施及时化解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案件的实际执行效率。平南法院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借助执行大数据,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执行“包围圈”。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潘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