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家住平南县A社区的大柱和翠花(均系化名)本是一对恩爱夫妻,自1998年10月结婚以来,两个人的小日子一直过得有滋有味。2003年女儿小馨的出生给这个家带来了更多的幸福与快乐。然而时间磨砺久了,夫妻俩的感情也淡了,还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日子越长闹得越凶。终于在结婚17年后的2015年7月,大柱与翠花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女儿小馨由男方抚养,男方自愿承担抚养费。
离婚后的大柱对女儿体贴入微,想以此来弥补离婚对女儿所造成的伤害。然而渐渐地,大柱无意中听到周围亲戚朋友议论,说翠花可能有过婚外情,还说大柱的女儿和他长得一点也不像,说不定不是他亲生的。大柱一直心存疑虑,今年8月,他下定决心采集了女儿的样本带到江苏南京市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了亲子鉴定,检验意见是:离婚后的大柱对女儿体贴入微,想以此来弥补离婚对女儿所造成的伤害。然而渐渐地,大柱无意中听到周围亲戚朋友议论,说翠花可能有过婚外情,还说大柱的女儿和他长得一点也不像,说不定不是他亲生的。大柱一直心存疑虑,今年8月,他下定决心采集了女儿的样本带到江苏南京市一家生物科技公司做了亲子鉴定,检验意见是:排除大柱与小馨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看到这样的结果,大柱犹如遭遇晴天霹雳,又愤怒又伤心的他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小馨的抚养关系,并向前妻翠花索赔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大柱认为,翠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生育女儿,违反了夫妻之间应当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且在女儿出生后,她故意隐瞒小馨是其与第三人所生的女儿,致使自己误认为小馨是自己的亲生女儿而抚养、教育长达15年之久。
法庭上,翠花表示女儿不是其与大柱所生的事实自己也是在DNA鉴定后才获悉的,并未恶意隐瞒事实。离婚后自己没有稳定工作,生活经济压力大,考虑到大柱与小孩的感情一直很好,希望对方能看在多年的感情上,给予经济上的让步。大柱一想到自己不仅戴了“绿帽子”,还白疼了这个“女儿”十五年,情绪十分激动,一时间双方剑拔弩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潘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规劝双方尽量避免给孩子造成伤害。经过多番调解,两人最终互谅互让,并达成以下协议:小馨变更由翠花抚养,由翠花支付大柱2.5万元作为精神抚慰金,大柱自愿放弃要求翠花返还抚养费。
法官说法: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孩子,双方离婚后,一方认为孩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并尽了抚养义务,但后来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这时,作为不知情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支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亲子关系之争不同于普通纠纷,处理不好不仅双方矛盾激化,更会对孩17:43:06子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