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印可不能随便按,担保人也不是可以随便做的。7月30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执结了一宗民间借贷纠纷案,借款人刘某无法查找,致使担保人黄某当场一次性付清欠款30000元给出借人林某。
2017年7月12日,刘某以资金不足为由向林某借款30000元,林某打印《借款字据》后由刘某填写借款人、借款数目、借款期限等内容后签名捺印,黄某则在借据担保人栏内签名捺印。林某本想着有借有还,白纸黑字,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借款不再是一纸空文了,也算是有理有据了。但刘某只付了2017年12月11日之前的利息,便没有下文了。借款逾期后,刘某、李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黄某也都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给付借款利息给林某,于是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3月13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李某应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林某,被告黄某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申请人却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黄某名下有一辆雷克萨斯小轿车,由于刘某和李某无法联系,主办法官找到借款担保人黄某。执行法官敦促被执行人黄某及时履行义务时,黄某都多次以与申请人林某私自协商为由搪塞,一直没有得出结果。
7月30日,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被执行人黄某和申请人林某聚集到一起,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说亮话。在调解过程中,宋法官强调了作为借款担保人该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同时也向被执行人黄某进行释明,“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宋法官说。
慑于法律的权威,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次的协商,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某愿意一次性支付本金30000元给申请人林某,申请人林某自愿放弃一切债务利息,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出于好心为他人做了担保人,但是,当出现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时,担保人就有责任替借款人偿还义务,本是出于好意,可最后担保人却成了“替罪羊”。该案中黄某作为刘某、李某借款的担保人,当刘某、李某没有能力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时,那么黄某只能做好担保人这个角色,乖乖还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