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平南县的一名95后男子入室盗窃被发现后,竟然持刀拒捕,最终致使被害人一死一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7月21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抢劫罪的罗某执行死刑,押赴刑场枪决。
2015年5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罗某采取攀墙和越窗方式,潜入位于广西平南县大安镇某村屯的被害人陈某(殁年59岁)、全某(女,时年59岁)夫妇家中行窃。罗某在一楼未能找到有价值的财物,便进入二楼陈某夫妇居住的卧室寻找并开灯察看,惊醒了正在睡觉的陈某。罗某恐被抓住,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连续捅刺陈某颈部,致陈某左颈动脉破裂大失血而当场死亡。全某惊醒后呼救,罗某又转而持尖刀捅刺全某的颈部、胸腹部,致全某左膈肌穿孔、胃穿孔,构成重伤。罗某在捅刺全某腹部时,因用力过度造成尖刀刀柄与刀刃断离,罗某随即将刀柄扔在房间内,骑坐在全某身上,用双手掐扼全某颈部。陈某夫妇之子在他房间听见呼救声,赶来追打罗某,罗某从二楼过道窗户跳下逃离现场。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迅速赶至现场,并发动全村村民四下围捕。罗某逃至现场附近一处鱼塘边时,因从现场跳楼时造成腰椎和桡骨骨折伤重无法继续逃跑,于同日1时许被参加围捕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
2016年2月16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行凶,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罗某系入户抢劫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均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遂核准了广西高院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