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120多万的非法采矿案 六人落网
作者:陈丽玲 杨华卿  发布时间:2017-04-08 14:50:38 打印 字号: | |
  为获暴利,六男子密谋非法开采稀土矿,分别安排好人员负责采购、“望风”、提炼、运输、装卸等,不料在销售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近日,平南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非法采矿案,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万元,被告人王某、梁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钟某、黎某、黎汝某、马某犯非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梁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暴利,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钟某、黎某、黎汝某、马某等人,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旺村有巴屯“长田冲”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采得并销赃稀土矿约30吨。经鉴定,该矿区非法开采所得的每吨稀土矿价值17775元。

综上,被告人王某等人在“长田冲”开采的稀土矿产品价值533250元。在采矿过程中,由被告人梁某负责采购原料,被告人王某负责在交易稀土时“望风”,被告人钟某负责指导提炼稀土,被告人黎某负责运输,被告人马某、黎汝某等工人负责装卸等杂务。

  二、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经密谋后,共同出资,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雇请被告人钟某、黎某等人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旺村石坪屯“雅兰塘”(地名)非法开采稀土矿。2014年9月23时许,被告人黎某、王某等人将该矿点开采出来经提炼的价值136090元的4.39吨的稀土外运销售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综上,被告人王某、钟某、黎某参与两个矿点的非法采矿,涉案金额为669340元,被告人梁某、黎汝某、马某参与一个矿点的非法采矿,涉案金额为53325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梁某及同案人刘某分别主动退出各自违法所得20000元,上缴国库。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钟某、黎某、黎汝某、马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伙同他人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受刑罚处罚。六被告人王某、梁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梁某适用缓刑。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丽玲 杨华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