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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初犯一次改正的机会
作者:郑昕 陈丽玲  发布时间:2017-03-06 11:03:34 打印 字号: | |
  2月23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到看守所宣判一宗盗窃案,被告人谢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谢某伙同黄某(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前后两次潜入平南县中学男生宿舍,盗走该校学生手机约10台,现金530元,涉案金额5744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被盗财物扣押并发还给了八个被害人。

  另查明,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谢某已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事处罚。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拘留期间,公安民警、检察院检察员、法院工作人员以及学校的领导老师对谢某都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经过多次调查、取证、核证以及思想动员,谢某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法官充分考虑被告人谢某是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家庭监管条件较好,决定予以轻判,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当场,该院主办法官向家长强调须尽到严格监管之责,主动与法院联系,相互沟通,掌握动态,相互配合,形成一股合力,一起把犯错的孩子拉回正轨。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郑昕 陈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