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携蛇皮袋夜闯校园盗窃电脑,随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首。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对一宗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某雄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石某雄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350元,由法院返还给被害人许某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雄伙同他人密谋盗窃后,携带蛇皮袋等工具,窜至平南县大新镇大平小学,撬窗潜入该校教室楼办公室内,将一组价值2110元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和许某森存放于该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35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石某雄主动携带被盗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到平南县公安局大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另外,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石某雄的亲属已代被告人退出350元至法院,以返还给被害人许某森。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某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雄在实施盗窃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雄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雄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石某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