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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解除后所生子女归谁抚养?
作者:陈丽玲 杨思泉  发布时间:2016-11-30 09:28:11 打印 字号: | |
  问:我与张某同居期间生育了二个儿子,一直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大儿子一直随我生活;二儿子一直在张某家生活。现张某提出要与我分手。请问,如果我们解除同居关系后所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平南覃某

  答: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对于解除同居后孩子由谁抚养,一般的考虑因素是孩子随谁生活更有利于今后健康成长,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孩子十八周岁后,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

  故,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大儿子由你抚养,小儿子由张某抚养比较合适。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丽玲 杨思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