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盗窃案,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谢某(已判刑)驾车窜至平南县平南镇东湖路宝汽修厂对面的小卖部,由被告人卢某进店佯装购买饮料吸引被害人郑某的注意力,谢某趁机将被害人郑某放在香烟柜子下内有人民币2400元的钱包盗走。
另查明,同案犯谢某已将盗窃犯罪所得2400元返还给被害人郑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卢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