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后,丈夫竟奔往外地与前妻共同居住,妻子怒告离婚。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离婚纠纷案,法院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儿子小浩由原告石某抚养;被告徐某自2016年5月起每个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石某,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原、被告于2014年7月份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农历8月15日见面,并于2014年9月份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12月14日双方到平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即在平南县平南镇新村头的房屋一起生活十几天。随后被告回到湖北省机动车公司工作,之后原告也到被告工作所在地生活。原、被告与被告前妻一起合租一套两房一厅的房子居住。原、被告的小孩小浩于2015年10月8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在原告、被告以及被告前妻一起生活期间,三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农历12月左右,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原告离开被告工作所在地,回到其娘家生活至今。2016年2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就小孩抚养费用以及共同财产、债务分割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无法进行调解。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自愿结婚,这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原、被告共同抚养一个孩子,双方培养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因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之间出现矛盾,虽经法院主持调解,但双方矛盾无法化解,且原、被告双方均坚决要求离婚,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因小孩年龄未满两周岁,一般随母亲生活,故婚生小孩应由原告抚养;至于小孩抚养费如何负担方面,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以及被告经济收入情况等因素,由被告每个月月底前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给原告较为合适,原告诉请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0万元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原、被告诉争的共同财产女装两轮摩托车一辆、海尔空调一台、热水器一台、床垫一张、床铺一张、衣柜一只,因双方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以上财产的权属情况以及下落,导致法院无法查实以上财产真实情况,故原、被告要求分割以上财产,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向徐家良借款5万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就该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提出异议,且债权人亦未到庭确认该债务,故法院不宜在本案债权人不到庭情况下确认该债务真实性。如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