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合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到平南县六陈镇良罢屯七山冲的一个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总值408.13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