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放火案,被告人张某犯防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因与唐某茗在平南县大安镇百乐路某网吧发生冲突、打斗而对唐恼恨,遂用打火机把唐某茗停放在该网吧门口的摩托车的油管点燃,从而燃及某网吧及附近房屋和物品,并将停放在网吧门口的十多辆车辆烧毁,造成经济损失共558663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就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