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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欠油款被判连本带利归还
作者: 黎红耀  发布时间:2016-11-29 16:06:14 打印 字号: | |
  平南一男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加油站赊用了过万元的柴油,因一直没还清油款,被诉至法院。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覃某偿还所欠的柴油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给原告平南某加油站。

  2013年7月6日,被告覃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赊用柴油2238升,单价为6.7元/升,柴油款总价为15000元,并约定在30天内还清给原告。同日,被告覃某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原告收执。付款期限到后,被告覃某没有支付过柴油款给原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3年7月6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年5.6%(六个月以内)。

  法院认为,被告自愿购买原告经营的柴油,与原告之间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交付了货物,而被告在原告的多次追收下,都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覃某偿还所欠的柴油款15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平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黎红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