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一男子明知赃车仍购买,被民警巡逻时查获。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掩饰、隐瞒案,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驾驶一辆向他人购买的无任何合法手续且无牌的蓝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价值4049元)在平南县人民医院停车场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属冯某所有,于2014年2月14日22时停放在平南县城区东湖某酒吧对面道路旁时被盗。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给车主冯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