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小伙子结伴到平南县、桂平市两地实施持刀威胁抢劫,连续作案五起。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宗抢劫案,被告人林某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吴某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伙同邓某钊、胡某清、吴某彬(三人均另案处理),或分或合,在广西平南县、桂平市两地实施抢劫,涉案金额约11193元。
一、2015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权伙同邓某钊、胡某清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平南县思旺镇新政村德胜桥西侧路段,通过持刀威胁的办法,对停车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铭、陈某玲实施抢劫,抢得华为荣耀白色3C(4G版)手机、小杨树手机各一台以及陈某铭价值2683元的红色帝豪男装摩托车等财物。
二、2015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权伙同邓某钊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桂平市南木镇一中路口武平二级路 边,通过持刀威胁的办法,将被害人赖某某、刘某某共乘的摩托车逼停后,抢走赖某某白色苹果4S手机一台及刘某某内装银行卡、身份证等物的黑色双肩包一个。
三、2015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权伙同邓某钊、胡某清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平南县思旺镇上邓村路口处,逼停被害人郑某、袁某共乘的摩托车,胡某清持刀将郑某手臂砍伤后,将郑某身上的21元抢走。
四、2015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伙同邓某钊、胡某清、吴某彬分乘两辆摩托车窜到桂平市江口镇三合村斑简尾附近武平二级公路处,逼停被害人王某与杨某共乘的摩托车,通过持刀威胁的办法,抢走王某白色苹果5手机一台及价值3200元的一辆好奔牌男装摩托车。
五、2015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伙同吴某彬共乘一辆摩托车窜到平南县思旺镇新政村德胜桥头西侧路段,逼停被害人刘某勇与刘某新共乘的摩托车,通过持刀威胁的办法,抢走刘某勇价值5289元的五羊本田牌男装摩托车一辆及刘某新三星牌手机、诺基亚手机各一台。
综上,被告人林某权实施抢劫作案5起,涉案金额约11193元;被告人吴某光实施抢劫作案2起,涉案金额约8489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摩托车扣押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陈某铭、王某、刘某勇。
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权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二、第四起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与同伙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权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邓某钊等人抢劫被害人赖某某、刘某某、王某的犯罪事实,属主动供述同种余罪,构成坦白,对该部分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如实供述的其他罪行,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律意识淡薄,家庭教育及监管的缺失,交友不慎,不劳而获的思想,是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今后,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改过自新,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根据被告人林某权、吴某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