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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汇错款起诉 货款失而复得
作者:陈丽玲 黄永谈  发布时间:2016-06-22 15:29:39 打印 字号: | |
  杂货店老板通过银行ATM机汇款时误将货款存错他人账户后,当机立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货款失而复得。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宗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被告李某返还人民币3800元给原告龙某。

  原告龙某和妻子张某在平南县六陈街经营一家杂货店,在经营杂货店期间,原告以其妻子张某名义在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平南县六陈支行开户,该银行账户是原告向平南县烟草公司购买香烟时扣款账户。2015年12月3日晚上21时52点,原告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平南县六陈支行的ATM机处往张某银行账户存入用于购买香烟的款项时,误将3800元烟款存入被告李某的银行账户。2015年12月5日,平南县烟草公司向原告反馈其用于购买香烟的账户没有存款时,原告才发现其汇错款给被告。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间相互不认识,双方亦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关系。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冻结被告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平南县支行的账户的存款,限额为3800元,限期为6个月。

  法院认为,原告龙某提交其在银行ATM的存款回执,足以证实其向被告李某的账户存入人民3800元的事实存在,故被告取得的利益与原告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经营需要原告往其妻子银行账户存款用于购买香烟时,由于操作失误,误将3800元香烟款存入被告账户,因原、被告相互不认识,亦无任何经济往来,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故被告取得人民币3800元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故被告应返原告的损失人民币3800元。

  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平南法院
责任编辑:陈丽玲 黄永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