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公开惩罚犯罪、震慑犯罪,配合公安机关“神剑1号”专项行动,3月23日上午,平南县法院举行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两起涉枪案件,依法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翁某华和被告人黎某中均有期徒刑三年。
2015年11月3日,公安民警在对被告人翁某通位于平南县国安乡花洲村某屯6号的住宅搜查过程中,搜获了其向他人购买的二支火药枪及黑火药、钢珠等物并依法扣押。同年12月2日,平南县特警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黎某中位于平南县马练瑶族乡某村石五屯的住宅中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砂枪、改装射钉抢各一支及28发射钉弹、85粒钢珠弹、5.1克火药。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扣押的枪支都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通与被告人黎某中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分别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翁某通与被告人黎某中非法持有枪支罪罪罪名成立。
平南县法院通过开展集中宣判活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涉枪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涉枪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截至目前为止,该院共受理涉枪犯罪案件7件,已办结6件,切实提高了社会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