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请问我有一个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因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需要补交诉讼费吗?”
2013年11月30日,原告广西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签订《租赁合同》,原告将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某商住楼上第1至第4层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但是,被告进场后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第一年度前半年的租金125万,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不予理睬。
原告房地产公司将被告余某告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将所涉及的租赁物业交还给原告,并支付所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给原告房地产公司。
2016年2月16日,经平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须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补交诉讼费。由于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并逾期七天未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法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