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宗盗窃案,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赵某旺、邱某琼等五被告半年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同的组合经密谋和踩点后利用厢式货车分别在广西、广东多个县市疯狂作案12起,共盗窃耕牛53头,价值人民币49万多元。
1、201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赵某旺、邱某琼驾驶货车窜到广西藤县和平镇新良村,后由陈某星负责开车接应,罗某资、贝某辉、赵某旺、邱某琼步行至新英三组黄某夏屋后面竹根处,将被害人黄某夏绑在该处的2头水牛、被害人黄某月绑在该处的1头水牛、被害人黄位同绑在该处的1头水牛共四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夏被盗窃的2头水牛价值人民币18240元、黄某月被盗窃的1头水牛价值人民币12540元,黄位同被盗窃的1头水牛价值人民币9500元。
2. 2015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星、赵某旺、罗某资、邱某琼驾驶货车窜到广西岑溪市梨木镇南沙村丰村一组上荣垌的田里,后由陈某星负责开车接应,赵某旺、罗某资、邱某琼将被害人梁某军绑在田里的5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军被盗窃的5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53200元。
3、2015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驾驶货车窜到广西昭平县北陀镇风清村塘肚小组田垌,由罗某资负责开车接应,陈某星、贝某辉将被害人刘某威放在牛棚里的1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威被盗窃的1头水牛价值人民币24000元。
4、2015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驾驶货车窜到广东封开县金装镇新圩村委会新满组屋旁边,三人一起将被害人梁某容放在该处的牛栏里的1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梁某容被盗窃的1头水牛价值人民币7000元。
5、2015年4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赵某旺驾驶货车窜到广西藤县藤州镇白沙村护水三组“竹儿根”路边,三人一起将被害人唐某兆绑在该处的5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唐某兆被盗窃的5头水牛价值人民币47150元。
6、2015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赵某旺、邱某琼驾驶货车窜到广西平南县上渡镇六凤村六豆岭屯牛绳地和半边月耕作区,由陈某星负责开车接应,罗、赵、邱三人将被害人郑某松绑在该处的5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郑某松被盗窃的5头水牛价值人民币55480元。
7、2015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赵某旺驾驶货车窜到平南县大安镇天堂村洋下屯寨顶岭果园,由罗某资负责开车接应,陈某星、贝某辉、赵某旺将被害人蒙某南绑在该处的5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蒙某南被盗窃的5头水牛价值人民币43700元。
8、2015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邱某琼驾驶货车窜到广西贺州市望高镇鲤鱼洲043号的旧房子里,由罗某资负责开车接应,陈某星、贝某辉、邱某琼一起将被害人周某品停放在该处的的2头水牛以及被害人周某盒停放在该处的2头水牛共四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品被盗的2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5700元,周某盒被盗的2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9120元。
9、2015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驾驶货车窜到广西藤县藤州纯平村吉岭四组“伏船顶”的牛栏,三人一起将被害人陈某生停放在该处的6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生被盗窃的6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68400元。
10、2015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驾驶货车窜到广西藤县新庆镇中心村“湖南塘足”, 由陈某星负责开车接应,罗某资、贝某辉将被害人李某发停放在该处的7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发被盗窃的7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58900元。
11、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货车窜到广西平南县丹竹镇廊廖村潭楞屯草地的牛棚里,三人一起将被害人黄某杰停放在该处的8头黄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杰被盗窃的8头黄牛共价值人民币57000元。
12、2015年6月9日,被告人陈某星、邱某琼、贝某辉驾驶货车窜到广西桂平市蒙圩镇罗容村罗容屯罗容桥旁边的牛栏,由陈某星负责开车接应,邱某琼、贝某辉将被害人覃某森停放在牛栏内2头水牛盗走并将牛赶上货车后逃离现场,后在蒙圩高速路入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覃某森被盗窃的2头水牛共价值人民币20470元。
被告人陈某星、罗某资、贝某辉、赵某旺、邱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法院经开庭审理确认犯罪事实清楚后,将择日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