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农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7日被平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10月30日,其又因非法持有毒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平南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16日12时许,公安民警依法对吸毒的被告人农某进行查处时,在其身上及住宅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9.79克。
同时,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农某处扣押到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银灰色豪爵摩托车(价值5895元)。经查,该车属石某所有,于2014年10月23日在藤县岭景镇新村街新村市场对面家中被盗。
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给车主石某。
平南法院认为, 被告人农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车仍予以持有使用,该行为亦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农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综上所述,依照法律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