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诉法施行后,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首例信息公开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平南县平南镇罗合社区某村队的诉讼请求。
2013年初,平南县平南镇罗合社区某村队集体所有的农用田因平南县华洋纳米碳酸钙项目被征收,为了了解该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及其是否侵害该村队的土地使用权,该村队于2015年2月2日通过EMS向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南县平南镇罗合社区某村队认为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其的申请后,未依法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于2015年5月4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经平南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原告平南县平南镇罗合社区某村队向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以纸质文本的形式向原告公开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地块编号:2013014)以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2013年第13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平国土公开出让【20136】014号)。2015年2月11日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原告的申请并登记受理,受理后告知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的详细内容可在平南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HTTP://pingnan.gxdlr.gov.cn)查询。被告并于2015年2月12日通过邮寄的形式寄出受理通知书及告知书给原告。2015年5月4日,原告以被告未按其要求以纸质文本的形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为由,向平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原告起诉要被告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被告已分别于2013年5月2日、2013年6月5日分别在平南县国土资源局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放弃了在起诉状中提出 “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纸质文本)向原告提供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和“请求判令被告限期按照原告要求的形式(纸质文本)向原告提供平南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2013年第13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该两项诉讼请求。
平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告平南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县一级土地行政管理的行政机关,具有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故被告依法亦具有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早已主动、依法向公众公开,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邮寄的形式寄出受理通知书及告知书给原告,告知了原告其所需要的上述政府信息已公开,并同时告知了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且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存在障碍。
故平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义务,驳回原告平南县平南镇罗合社区某村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