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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法院宣判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作者:许云霞 黎灿运  发布时间:2015-07-21 08:33:42 打印 字号: | |
  由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5年4月15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携带电鱼设备,在正处于禁渔期期间的平南县人民政府门口广场附近江段使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平南县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渔政执法人员从被告人曾某某处缴获电瓶、逆变器、抄网、蛇皮袋各一个、钓竿一根、铁线一条,鱼三条(已由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放回江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杰中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属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这是该地区法院审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给予保护渔业资源大力支持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捕鱼爱好者或从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 或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鱼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使用适当方法捕鱼的,也要注意渔政部门的禁渔通告,勿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许云霞 黎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