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超车的“老手”司机与无证驾驶不合格车辆上路的“马路杀手”擦肩而过的一间瞬,车祸发生了......
根据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某(“老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覃某(“马路杀手”)负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平南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因事故发生时潘某是广西某电梯公司的员工,潘某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由电梯公司承担责任。平南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电梯公司赔偿约22万人民币给原告覃某。
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广西某电梯公司一直不愿意履行判决书义务,平南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寒梅不畏艰辛地带领执法人员一行曾二次到玉林广西某电梯公司直找其公司法人代表。第一次,迟迟不愿接见,法院工作人员就耐心等待,最后终于等到该公司法人代表的出现,可其代表态度极其恶劣,仍表示责任不在于他公司,不会履行此义务,将我们的工作人员打发走了;第二次,法院工作人员就在该公司大厅一直静坐等其法人,可最后始终没见到他本人。执行局两次带队到其公司执行生效判决书,都吃了闭门羹。但案件一天没有执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始终没有放弃。
回到法院,陈局重新翻阅了他的案卷,重新调整执行思路。开始分派人手通过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功能,查询其公司的财政情况,果然不出所料该公司是有足够的财产去履行此义务的。收集各种材料后,执行局陈寒梅局长胸有成竹地拨通了广西某电梯公司法人代表的电话,电话那头传来不耐烦的声音,正准备要挂电话的时候,陈局放缓语气清楚明白地告诉贵公司法人代表:“我们法院这边已经依法查询过贵公司的财产情况了,证明你是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这份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如果你拒不履行义务,属犯拒执罪,公安机关将会对你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我院也可以依法将你拉进失信人黑名单,你将被限乘飞机、限乘动车等多种黑名单效应,你自己想清楚是否履行义务再与我院联系吧。”法人代表终于改变了态度,反问:“那现在我应该怎么做?”陈局详细地告诉他:“你同意被执行方的和解协议书,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于2015年6月6日前将208000.00元汇到法院的标的款帐户,你的义务就完成了。”电梯公司法人代表终于点头答应了。
电话沟通过完第二天,执行局局长陈寒梅马上带领干警们一行拿着写好的“和解协议书”再次来到玉林市某电梯公司与贵公司法人代表签下了这份“和解协议书”。几经波折,这难啃的骨头案得已完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