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我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管理措施,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细化到具体日常管理工作中,实现“三公”经费零增长。
自“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我院一直坚持执行相关规定,首先,职工食堂不得私用、借用、超标接待;对于无公函来访坚决不予接待;接待用餐定人定量定标准;严禁超时用餐,规定食堂8时准时关门。
其次,对于公车使用问题,我院实行全院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办法,无“出车申请表”不派车;出差办案定时定人;下班后公车统一停放于法院;节假日封存。2015年第一季度我院纪监部门会同办公室对公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结果显示我院不存在公车私用问题,也没有出现安排领导公务专用车辆情况,更不不存在借用企业车辆或私车公费报销问题。
再次,对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问题,我院于今年4月28日进行了自查,各部门干警办公室使用面积均合符规定,虽个别领导使用的办公室面积超过上级规定使用的面积,但法院立即对此进行了整改,采取由2个院领导合并使用同一间办公室的措施,整改后,经上级法院督查确认,所有人员的办公用房面积均不超相关规定,不存在“加桌不加人”虚假现象,所有办公室也没有设有休息室、卫生间或活动室等违规情况出现。
此外,对于机关运行经费情况,我院严格执行平南县委相关规定,“三公”经费单独列支,不存在会议费、培训费中列支有公务接待费的问题,切实实现了“三公”经费零增长。据统计,我院三公经费2013年全年与2012年对比,减少18.94万元,2014年与2013年对比,减少45.5万元,今年1-3月份与去年同期对比下降6.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