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以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1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农某窜到平南县大坡镇杏村被害人卢某的住宅,用铁撬撬开门锁进入该住宅,将被害人停放于屋内的一辆两轮助力车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农某于2014年11月14日将盗得的助力车送回给了被害人卢某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撬锁方法,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农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农某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主动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