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在黑夜里分工合作偷窃水牛,不料在半路被警方截获。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
2014年4月23日晚,黄某、徐某等人经事先密谋并踩点后,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平南县镇隆镇往火车站路口附近,由徐某留在车上负责接应,黄某等人到镇隆镇某村的篮球场,将陈某某放在该处保管的一头黑色母水牛(价值人民币12190元)盗走。后在逃到南梧二级公路桂平市木乐镇木圭路口处被民警人赃俱获,该母水牛已于破案后发还陈某某。
法院认为,黄某、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