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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逼债行诈骗平南一男子获刑4年罚2万
作者:欧子瑛 黎鹏  发布时间:2015-01-30 15:46:05 打印 字号: | |
  平南一男子因被人逼债,便伙同他人以伪造房屋证,以房屋作为抵押,骗取他人25.5万元。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55000元,发还给受害人欧某婵、黄某壮。

 

  经审理查明,潘某和同案人黄某婵被人逼债后,合谋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诈骗,由潘某提供其身份证头像给黄某婵伪造姓名为“赵伟”的假身份证,于2013年8月16日,潘某连同黄某婵用事先伪造好的土地使用人和房屋产权人均为“赵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假证件,谎称以“赵伟”位于平南县平南镇西山二十五米街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向被害人欧某婵和黄某壮借款30万元,由潘某假扮成“赵伟”与欧某婵签订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欧某婵和黄某壮现金人民币255000元。得手后,黄某婵和被潘某把赃款用于偿还赌债、挥霍花光。

 

  经平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南县房产管理所证实,潘某和黄某婵向受害人欧某婵借款时所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是伪造证件。

 

  法院认为,潘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潘某犯诈骗罪成立。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潘某积极参与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提供身份证以伪造假证件,并冒充房屋所有权人签名使被害人确信有房屋抵押的事实,对诈骗成功起了关键作用,故其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欧子瑛 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