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南国早报》刊登了记者莫义君的报道《平南法院乌龙大了:无视上级裁定,悄悄“卖”了抵押物》,个别网站、论坛也转发这篇文章。文章刊登后,我院高度重视,经认真调查核实,现作如下回应:
一、我院的执行行为并不违法
我院并没有“悄悄‘卖’了抵押物”,我院的执行行为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确认。2008年8月,莫桂文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我院执行其与基金会债务纠纷一案行为违法。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我院执行行为不违法,莫桂文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7月,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桂法赔确字第7号裁定,确认我院执行行为不违法。
莫桂文还是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莫桂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2014年5月29日,作出了驳回申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确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是最终、最权威的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莫桂文作为一个被执行人,理应尊重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二、案件审理阶段的基本情况
莫桂文于1996年至2001年间,先后向平南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和平南农业银行借款,分别为15万元、8万元和7万元,并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分别为288平方米、471平方米和138平方米的土地抵押。但涉及到本案的只是基金会的借款15万元和288平方米的土地,其他两宗土地最后因拖欠银行贷款不还,经拍卖不成后交付给平南农业银行抵偿债务。
1999年,莫桂文因拖欠基金会借款,被诉至我院。同年11月9日,我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莫桂文偿还基金会借款本金143100元及利息,以提供抵押的平南县城永发区宅基地的价值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即288平方米土地)。
莫桂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莫桂文偿还尚欠本金为135976元及利息,并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二项,即莫桂文应以提供抵押的上述288平方米土地价值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部分。
2000年8月,基金会发现莫桂文已于1999年将上述288平方米土地重复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原证抵押于基金会,莫桂文以遗失为由骗取办证部门办理),便向平南县人民政府申请撤销补办的土地使用证。平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撤销土地证,莫桂文不服申请贵港市人民政府复议,结果是维持。莫桂文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政府决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莫桂文上述288平方米土地证案全部败诉。
三、案件执行不存在无视上级裁定
2000年10月,基金会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就是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即135976元的本息。我院的执行依据也是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根本不存在无视上级裁定的情况。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认为,抵押的土地未办理登记手续,基金会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为此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抵押的宅地优先权的判项。但没有优先受偿权不等于不能执行该土地,因莫桂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便依法对上述288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但进入执行程序时,莫桂文欠基金会的欠款本息达364731元。我院委托平南县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288平方米土地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的价值为288000元。莫桂文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我院再次委托评估,第二次结论评估为316800元。
同年12月,我院主持拍卖上述288平方米土地,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便依法在评估价316800元的基数上扣减案件受理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13739.20元后,以303060.8元折抵莫桂文所欠基金会债务,将上述288平方米土地交付基金会抵债。
2001年6月,基金会将上述288平方米土地分割成五块,并将其中的三块转让给他人(其余2块经法院与政府及基金会沟通,已于2010年退回给了莫桂文)。
上述三块土地最后的受让人陈利光受让后,于2012年7月28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至此,案件本应划上句号,但莫桂文一直未将上述宅基地交出,并擅自在该宅基地上违章搭建用于出租,妨碍了权利人陈利光的使用。
2013年1月,陈利光向我院起诉,要求莫桂文拆除地上建筑物,将宅基地交给其使用。同年6月24日,我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支持陈利光的诉讼请求,限莫桂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宅基地上的所有建筑物。
案件生效后,莫桂文却拒不履行判决,陈利光便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莫桂文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我院于2014年3月17日驳回了其执行异议,莫桂文不服,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同年6月18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莫桂文的复议请求。复议裁定生效后,莫桂文仍拒不履行判决,继续侵占使用上述宅地。
依法治国,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职责。人民法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土地还债(抵债),符合法律规定。但莫桂文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为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向新闻媒体提供虚假失实信息,并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依法应该受到惩罚。
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是我院一贯的立场和做法。对于各方面善意的意见和建议,我院都将正确对待,虚心听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一如既往地监督、支持我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