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0日,我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一审宣判陈华龙、梁彬、黄基华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一案,共有12名被告获刑。这是我院近年来审理的规模最大的涉黑组织案件,被告人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被告人陈华龙等十二名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多项罪名,侦查卷宗多达20多册,我院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投入到该案审理之中去,在审理过程中,我院主办法官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以职业荣誉和社会责任为指引,日以继夜,加班加点,分析案情,归纳证据,力争将该案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华龙先后笼络被告人梁彬、曾令康、林文秋、黄基华、蔡明波、徐健材、吴思宇、陈超龙、林其防等人,在平南县城区及其周边的地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或者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华龙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梁彬、曾令康、林文秋、黄基华等为骨干成员,蔡明波、徐健材、吴思宇、陈超龙、林其防、等人积极参与者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组织的强势地位,在短短的几个月内获取了接近人民币30万元的经济利益支持,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其组织及成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为他人“摆平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经济利益支持,用于拉拢相关违法人员,提供作案经费,为组织成员提供医疗、等其他花销费,购买作案工具等以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在平南县城区及周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先后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等十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给当地群众造成及其严重的心理阴影。
法院依法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华龙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桂RHD633吉利帝豪牌小汽车一辆,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判处该组织骨干成员黄基华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3年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