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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破坏存在争议的土地上的构筑物应否恢复原状
-----韦海松诉刘史明恢复原状案
作者:覃献军  发布时间:2014-06-19 15:43:0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韦海松要求被告刘史明恢复原状的水沟、田基位于平南县六陈镇新塘村新塘山屯岭社槽(地名)原告房屋后背与刘史明户的水田交界处。2004年原告在取得平南县六陈镇村镇建设管理站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便在与李栋新对换得的水田上修建现在居住的房屋,该房屋左、右分别与刘文钦户、韦金德户房屋相邻,后与刘史明、刘海强两户的水田相邻。2008年原告发现其屋背后的田基没有了,便向平南县六陈镇新塘村委会反映,当时村委会没有进行处理。2012年10月21日该村委会召集原、被告及刘海强的家属进行调解,并拟出了调解方案,但被告不同意该方案,三方当事人均没有在调解方案上签名。2012年11月原告参照该调解方案在其屋背用混凝土修建了一条长约10.2米、宽12-14厘米、高14-18厘米的田基,该田基与原告房屋边墙之间形成一条宽约20厘米的水沟,水沟底部铺垫混凝土,厚约6厘米。2012年12月23日上午被告将该水沟及田基毁坏约7.5米。于是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恢复水沟及田基原状。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需要恢复其故意毁坏的水沟及田基的原状。

【法院裁决要旨】

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原来的田基被毁后,未能就土地的使用范围达成一致意见,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应当申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在使用权得到确认后,再依法使用土地。原告在土地使用权纠纷问题未得到依法解决之前,便自行在使用权尚存争议的土地上修建构筑物,其行为既容易增加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与和谐,也有违公平自愿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精神,是极不可取的。被告认为原告修建的田基及水沟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是依法申请有权机关处理,保持原状,而是采取极端的方式将其砸烂,其行为极易激化双方的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也是非常错误的。原告虽然持有平南县六陈镇村镇建设管理站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修建的水沟和田基所使用的土地全部在该证范围内以及其对该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因而原告修建该构筑物缺乏合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要求被告恢复其原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上诉人韦胜松上诉称,上诉人在房屋后所修建的田基及水沟是根据2012年10月21日村委会干部在现场调解处理中提出的处理方案修建的,当时的处理意见为:上诉人在房屋后背修建水沟及田基共38厘米,其中水沟宽20厘米,田基宽18厘米。因此,上诉人所修建的混凝土田基及水沟是符合规定的,被上诉人无视村委会的意见而毁坏上诉人所修建的水沟及田基7.5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也认定了被上诉人毁损了上诉人所修建的田基和水沟,但却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恢复原状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恢复水沟及田基原状(长7.5米,宽0.38米) 

被上诉人刘史明辩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建房时没有预留修建水沟的位置,上诉人建水沟侵占了被上诉人的责任田,应由上诉人恢复被上诉人责任田的田基原状,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韦海松的房屋与被上诉人刘史明户的责任田相邻,双方形成了不动产的通行、截水及排水的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上诉人韦海松在双方尚存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修建田基及水沟,其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刘史明以上诉人韦海松修建的田基及水沟侵犯其土地使用权而采用毁坏的处理方法,其行为同样和上述法律规定不符。但由于上诉人韦海松修建的田基及水沟是修建在存在争议的地方且未经相关建设部门批准,因此,韦海松请求刘史明恢复田基和水沟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驳回韦海松的上诉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中的法律关系不难理清,案件处理结果也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个现阶段在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即农民通过向乡镇村建站缴纳一定的罚金便取得了村建站颁发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相关证书,依此便可在自家承包的或通过对换或别的途径流转得来的土地上建房,因为该房子没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该房子本身的性质就有待商榷。因为没有统一的规划,由此很容易引发很多相邻之间的问题,直接影响了邻里和睦与新农村建设的健康有序进行,类似本案的事情并不少见,如何正确有效的处理好此类情况,更需相关职能部门在根源上做好工作,方能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责任编辑:覃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