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1日晚上7时许,被害人陈志强饮酒后到平南县平南镇平安路105号桐柚旅馆内,因旅馆热水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因担心其影响旅馆生意,服务员叶善叫来被告人张传官。为了制止陈志强继续谩骂,被告人张传官将左手搭在陈志强右肩上,右手用力打了一巴掌陈志强左面部,致使陈志强仰面跌倒在水泥地上。陈志强倒地后约一分钟后坐起,并自行走路回家。1月22日中午,陈志强被家人送至平南县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月25日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志强是头部碰撞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传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蔡剑强、蔡雪芬、张桂凤、陈桂连、覃竞、郑延平、杜运兵、杨伟兵、傅达成、张海峰、叶善、吕东贤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平公(刑)鉴(法)字[2013]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提取笔录、平南县人民医院病历、户籍证明、证明、光盘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人张传官之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法院裁判要旨】
平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官为了制止被害人陈志强谩骂而打了被害人一巴掌,其应该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因为被打而倒地受伤,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倒地头部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传官犯故意伤害罪不当,予以纠正。被害人陈志强酒后在旅馆谩骂,在经人解释并劝阻的情况下仍然未停止,对诱发本案有一定过错。对于被告人张传官及其辩护人李胜南提出的被告人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平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规定,并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张传官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张传官行为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张传官定罪量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传官为制止被害人陈志强谩骂而打了陈志强一巴掌,其应当预见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陈志强倒地头部撞击地面而发生死亡的结果,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传官出于气愤和一般殴打的意图打了陈志强一巴掌,其打这一巴掌并未直接导致陈志强受伤,而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陈志强倒地头部撞击地面而死亡这一后果,故其行为缺乏伤害陈志强的故意,仅是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抗诉机关提出张传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是对被告人张传官的行为进行定性。即正确的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结果,仍然实施伤害行为并且希望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但对于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过失致人死亡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行为人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致人死亡的故意。由此可见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关键在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的关键应根据具体案情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在具体案件中: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一般很少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故意伤害一般都会导致明显的身体受到伤害的伤情,表现出行为人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多为一般殴打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故意伤害行为则具有非法性,属于违法行为;实施一般殴打行为的目的通常为造成他人肉体上短暂性的疼痛或是给他人造成精神上轻微的刺激;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目的则是为了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身体器官的功能性,如果行为人并无故意伤害的意图,而是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实施了殴打行为,由于其他某种原因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不宜直接认定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例如在邻里关系当中,由于产生民间纠纷一方殴打另一方而导致对方死亡的,不能轻易就认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结合实际案情综合判断。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传官与被害人陈志强初次见面,之前并无积怨。被告人张传官到达旅馆之后,为了排除妨害制止被害人继续谩骂才打了被害人一巴掌,无故意伤害被害人陈志强的主观动机。被告人张传官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打被害人的这一巴掌目的是为了让被害人清醒,属于一般殴打行为,对于正常人来说通常不会因为被打一巴掌而仰面跌倒在地导致头部撞击地面而死亡。同时被害人的醉酒状态也易导致其无法正常控制身体,也是导致其死亡的一个间接原因。被告人在被害人倒地之后没有继续殴打行为,在被害人离开过程中也没有阻拦或继续追打的行为,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综上,被告人张传官为制止被害人而打了被害人一巴掌,令其仰面倒地后头部碰撞地面,造成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二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