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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规范裁判文书上网,推进“阳光司法”工作
作者:陈燕霞  发布时间:2012-07-20 10:49:47 打印 字号: | |
  2012年,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司法裁判文书,提高办案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并进一步推进“阳光司法”工作,规范文书公开,我院制定了《裁判文书公布实施办法》,对全院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实行网上“晾晒”。

  一、明确上网文书范围。结合上级法院的规定,《办法》规定,我院审结的各类一审、再审案件,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原则上不上网,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书及执行裁定书或决定书应该上网,判决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等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其他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发布,但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在互联网发布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不上网发布。

  二、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办法》要求上网的文书要作技术处理。当事人信息除姓名、性别外,其他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住址、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要求删除,证人姓名也要求作技术处理,注重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三、统一审批程序及流程。《办法》规定裁判文书上网实行层级审批制度,各部门负责文书上网工作的人员应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填报《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报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后,交信息技术室网络管理员及时上网公布,使裁判文书上网成为各庭的一项常规化工作。

  四、规范差错补正程序,关注网络民意。对已上网裁判文书中发现笔误的,规定应由原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后,将补正裁定按前述程序上网公布,不得直接改正原上网文书。对网民提出裁判文书的具体意见和疑问,规定由原合议庭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研究回复或答疑,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庭室,以促进审判效率提高,带动全院工作整体水平向前迈进。

  五、建立上网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办法》规定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不定期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评查,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质量评查并将评查情况反馈各庭,加强民主监督,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六、探索案例指导制度。进一步挖掘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积极作用,促进适用的规范和统一,《办法》规定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与各业务庭室,可以针对法律规定不明、争议较大的新型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评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案件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优秀案例,在法院网站上发布,为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提供指导,并适时开辟“案例指导专栏”,发布选出的优秀案例。

到今年六月底止,我院上网裁判文书279篇,判决书上网率达100%。
责任编辑:陈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