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区法院深入推进“阳光司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我院的“阳光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阳光司法”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的原则。二、按照《平南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分解方案》规定的的责任部门,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组、监察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 1、未依法公开立案相关信息,造成当事人权利受损的; 2、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设置旁听障碍的; 3、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的; 4、执行公开不完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5、应当公开听证而未公开或不听证的; 6、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群众打击报复的;上述情形,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