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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法院廉政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09 16:32:29 打印 字号: | |
  第一条 为推进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审判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根据有关廉政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廉政风险行为,且行为较为轻微尚不构成违纪处分条件的,按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予以记分处理。

第三条 同一行为同时符合数个记分规定或本院其他相关扣分规定的,择重处理。

第四条 法院工作人员发生廉政风险行为被记分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记1分的,由所在部门领导警示谈话,并在所在部门内通报批评;

(二)一般工作人员年内累计记5分或部门负责人记3分的,由院纪检组或监察室警示谈话,并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

(三)本院工作人员年内累计记6分的,由院党组警示谈话,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立功资格;

(四)所在部门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人均记分超过院累计人均2-3倍以上或记分人数超过所在部门1/2以上的,取消该部门及部门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立功资格。

上款所记分值按每分折抵相应金额,扣发相关奖励,以系数的0.7为保底系数。中层以上按职务系数上浮,对一般干警的考核负相应责任。同时符合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细则》以外的考核规定的,另行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条 部门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副职)被记分的,庭室负责人以庭室人员为单位,按庭室人员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副职按庭室负责人的50%承担相应责任,扣发相关奖励。

部门负责人被记分的,分管院长按所分管部门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扣发相关奖励

分管领导被记分的,院长按分管院长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扣发相关奖励。

第六条 干警对存在廉政风险行为的事实认定有异议或对处理不服的,应在接到处理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院纪检组或监察室提出。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七条 院纪检组和监察室应从信访、投诉、举报、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报表分析、电子监控等渠道获取相关廉政风险信息,认真履行核查职责。

院审判监督庭、办公室有关案件质量评查报告和司法统计报表分析材料应按期送院纪检组和监察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组和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平南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