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法院系统惩防体系建设,明确各庭、室、队的廉政风险,明确廉政风险等级,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腐败,特制定本廉政风险评估、定级和监管制度。
一、廉政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廉政风险评估的对象为全院行使的审判、执行职责和行政职责职能的岗位以及内部人事、财务、物资管理等。
二、廉政风险等级和依据
岗位、庭、室、队的廉政风险划分为三个等级。一般风险点为三级(落实制度、加强提醒),防范风险点为二级(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重点风险点为一级(建立制度、重点监督)。
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一级廉政风险岗位,一般为部门中层正职,包括负责全面工作的副职;二级廉政风险岗位,一般为部门中层副职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其余为三级廉政风险岗位。
庭、室、队廉政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一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具有审判、执行职责以及具有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部门。二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部分具有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职能的单位。三级廉政风险单位,一般是无审判执行权,较少或无人、财、物管理权限的部门。
三、廉政风险的监管和考核
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组长协调的机制,实行“分级监管”和“一岗双责”制度。分管领导根据分工对分管的中层干部廉政风险监管负责,各中层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廉政风险监管负责。廉政风险的监督管理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并进行考核。
一级廉政风险岗位和一级廉政风险部门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监督,并由院纪检监察室重点监督;二级廉政风险岗位和二级廉政风险部门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重点监督;三级廉政风险岗位由各部门负责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