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联合检察院、公安局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走访正在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三被告人,详细了解三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间试行社区矫正措施的相关情况,总结和改正社区矫正措施实行过程中的缺点和不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不断完善。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首次尝试推行联动司法,共同探索在新形势下如何整合各行政司法职能部门资源,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我院严格遵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对非监禁刑实行社区矫正的精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利用司法联动资源优势,通过社区矫正机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使用缓刑的被告人进行详细的社会家庭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判决的参考依据。除在判决书中载明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必须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外,该院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移送执行,配合做好机构间衔接,确保被告人社区矫正措施得以严格实行,维系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