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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快速宣判首例危险驾驶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2-04-27 15:11:25 打印 字号: | |
  为有效预防、全面遏制、深刻警示酒后驾驶行为,增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意识,4月17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案自立案至结案,仅仅用了五日时间。这是醉驾入刑以来,平南县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2012年3月29日21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经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341mg/100ml)后驾驶其轿车小型客车由平南镇江滨路往平南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宾馆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检材中检测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远远超出醉酒驾车的立案标准80mg/100ml,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罔顾法律法规,公然严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无前科劣迹,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平南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