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伙同他人以合伙买卖为幌多次行骗,数额巨大构成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4月11日,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窜到平南县城区朝东三街新公园球场旁,假称合伙买卖手机赚取差价骗走张某30000元。5月30日,被告人李某再次伙同他人,于平南镇雅塘街某律师事务所门口,以上述同样行骗办法骗走吴某15000元。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告人在某驾校考试场被被害人吴某发现报警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其家属主动代其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