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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未婚先生女 劳燕分飞争抚养权
作者:蒙列群  发布时间:2011-12-20 17:29: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思旺法庭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女抚养权纠纷案。在本案中原告吴某与被告范某经人介绍相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第二年生育一名非婚生女儿,现年一岁半。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性格不合等因素,产生矛盾,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原告吴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生活,并独自抚养女儿至今。现双方因女儿的抚养权意见不合而对薄公堂。

  原告吴某认为女儿出生后一直是和自己一起生活,当然由自己抚养更为合适。被告范某则担心原告再婚后,不再一如既往的关心女儿,也怕继父将来对自己的女儿不好。在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所在后,经法官耐心调解,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说服双方当事人为孩子着想。考虑到非婚生女的年龄、现状等因素,目前仍以随原告生活为宜。经过法官的多番劝解,最后被告范某对原告吴某提出的诉讼请求表示同意,双方非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原告承担抚养费,如因原告无能力全额承担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而发生抚养费纠纷的,原告自愿放弃对小孩抚养权,变更小孩的抚养权归被告所有。

  在本案中,思旺法庭法官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把握“调解优先”原则,通过调解,使得案件得以顺利解决,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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