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县某水泥厂发生一起名誉权纠纷:玉某(女)与秦某(女)前段时间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玉某为报复秦某,给秦某的丈夫发了一条短信,诽谤秦某私生活不检点,并在厂区与秦某争吵,给秦某生活造成一定影响,致使秦某与丈夫夫妻感情失和。秦某愤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玉某向秦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元。
法院判决生效后,因玉某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秦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院执行局法官认为该案给秦某造成名誉损害影响的主要是在该厂生活区,所以赔礼道歉部分执行内容可以通过责令被执行人玉某在该厂生活区张贴公开赔礼道歉书来实现。法院采取扣划玉某的银行存款,并责令玉某在厂生活区公开张贴赔礼道歉书来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