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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庭替企业排忧解难 为其缓交诉讼费数万元
作者:陈秋坚  发布时间:2011-11-23 10:33: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广西宏泰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向我院立案大厅递交诉状要求立案,请求法院判令平南县农林开发服务部偿还本息1000多万元。本案应收受理费118996元,但是经查实原告确有经济困难后,我院决定为其缓交诉讼费80000元。

  1986年12月12日至1993年10月23日,被告先后11次向中国农业银行平南县支行(以下简称平南农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向农行借款370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利率按月息6.6 ‰至13.86‰等计算。合同签订后,平南农行依约向被告先后11次发放了贷款3705000,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2000年3月14日,经平南农行与被告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平南农行本金3705000元,利息5940579.49元。2000年3月14日,平南农行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经该公司催收未果。2006年12月29日,该公司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广西某集团有限公司,再经该公司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11月2日,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贵港市某咨询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再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11月13日,该咨询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了原告,据此,原告成为被告的合法债权人,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其还款义务,原告只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705000元及计至200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12494254.71元,合计16199254.71元。2009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370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但是,由于原告租用平南蜜枣厂生产场地生产肥料销售已停产,无有经济收入来源,导致企业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特向法院立案庭申请缓交诉讼费,由于诉讼标的大,经请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由我院受理此案,立案庭在通过调查了解情况确实属实后,决定为原告缓交诉讼费80000元,以方便其及时立案,早日解决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秋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