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游手好闲没有钱花,便想找点钱来花一花,于是合伙密谋将他人放养在村边田野的活鸭偷赶走后变卖,最终落入法网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我院依法对四被告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沙、覃某全、覃某德、覃某荣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0年12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覃某沙、覃某全、覃某德、覃某荣四人经密谋后,将被害人黎某胜放养在平南县大新镇大新村上垌屯村边田野的一群活鸭共199只(价值人民币4179元)盗赶到大新村上垌屯的一间废弃旧屋收藏。当天晚上9点多钟,四被告人将这些活鸭捉入笼用摩托车运到大新镇三桂食品公司旁边的猪栏收藏。2010年12月18日,四被告人将盗窃来的活鸭其中的90只卖给覃某天、55只卖给易某荣,共得赃款1700元。其中,被告人覃某沙、覃某全各分得赃款600元、被告人覃某德分得赃款500元、被告人覃某荣分得活鸭49只。2010年12月22日,四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四被告收藏在大新镇三桂食品公司旁边的猪栏的活鸭142只予以扣押并退还给失主黎某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沙、覃某全、覃某德、覃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四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受刑罚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均等,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均能自愿认罪,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的亲属代四被告退赔盗窃活鸭57只的价值款1200元给被害人黎某胜,鉴于其亲属积极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四被告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