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强奸“毛病”再犯 二进监狱“治病”
作者:黄君玉  发布时间:2011-06-20 10:37:39 打印 字号: | |
  55岁的被告人余某,1991年因犯强奸、盗窃罪被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监狱执行期间,经多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16年7个月6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8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经历16年多的监狱生活出狱后被告人余某仍不思悔改,老毛病又犯,2011年1月因犯强奸罪再次进宫。近日,我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个月十六日。

  2010年12月26日下午6点多钟,被告人余某在家里吃饭喝了半斤白酒后就拿着一只黄色塑料手电筒出去查看鱼塘,看见被害人李某(在校生)从家里步行回学校,经过平南镇西山村的下文头屯路口附近时,被告人余某以帮忙推车为由,将被害人李某骗入岔往社岭屯小路后,用手勒住被害人李某的颈部将其拖至冷冻库背后的田地,不顾被害人李某的挣扎及反抗,采取卡颈、恐吓等手段,将被害人李某进行了奸淫。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在主刑已执行完毕,正在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君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