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法庭在审判实践中,充分运用通讯技术手段,于近日调结了一件主要当事人在外省市而未能到庭参加诉讼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该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2006年12月16日傍晚,原告李某某搭乘黄甲的摩托车在大安法庭辖区路段,被被告黄乙驾驶的“蒙B73675”号牌小轿车碰撞而造成左髌骨缺损,左股骨开放性骨折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后又转门诊持续治疗三年,花去治疗费20000多元。经鉴定,原告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2010年1月18日,原告以黄甲、黄乙、“蒙B73675”号牌小轿车车主、山西省晋中市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约110000元。
大安法庭受理该案并寄送应诉材料后,主要被告即事故车的承保公司山西省晋中市某保险公司以路途遥远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庭作缺席审理。案件即将进入合议阶段时,合议庭发现该案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大,于是在摸清原告的调解底线后,即通过多种途径找到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电话沟通、调解,经过多次的电话来往及传真修改调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山西省晋中市某保险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实际损失49500元,由另一被告黄甲赔偿34000元给原告。原告也主动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赔偿请求。至此,该案顺利调解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