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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毒品共分享 容留吸毒被判刑
作者:杨晴  发布时间:2011-01-18 16:30:42 打印 字号: | |
  平南一名“90后”在购买毒品后,与朋友共同分享,最终因容留他人吸毒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7月31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余某为了庆祝自己的生日,在平南县平南镇夜柏丽KTV翡翠包厢喝酒、唱歌娱乐庆祝。次日凌晨,被告人余某在该包厢内向两个不识姓名的男女购买了100元人民币的毒品K粉供包厢里的覃某、黄某等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并购买毒品供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余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决心,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余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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