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发泄私愤,竟然将人打成了轻伤,由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对方的谅解。法院最终对其从轻判决。近日,平南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日胜有期徒刑一年。
2009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赵日胜和赵日尚(未查获)在平南镇盆塘村院岭二屯赵朋代销店见到村委会主任赵康,因平时对赵康有积怨,遂对赵康进行责问,后被告人赵日胜朝赵康的左脸打了一巴掌,打中赵康的左耳,赵康见被打即用手挡开,被告人赵日胜和赵日尚两兄弟即一起对赵康猛打,赵康边躲闪边想离开现场,但被被告人赵日胜用手抱住颈部,赵日尚即大喊“打他,无人敢拦的,打死就算,有什么我负责。”在推打中,被告人赵日胜便捡起旁边砖堆的砖头朝赵康头部猛砸几下,致使赵康的头部多处受伤流血。赵康被打伤后拼命挣脱逃回家躲藏,被告人赵日胜和赵日尚追到赵康家,赵康已将门关上,被告人赵日胜便将手上那块砖头砸在赵康家前的地上,被告人赵日胜和赵日尚便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康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赵康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日胜赔偿其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7802.86元。经主持调解,被害人赵康同意被告人按7800元赔偿(款已交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日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日胜到案后能自愿认罪,且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赵日胜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