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心父亲驾驶拖拉机时不慎将女儿撞死,当他向保险公司索要赔偿时却遭到拒绝。6月30日,广西平南法院就本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向原告莫剑、宋松珍赔偿86628元保险金。
今年2月24日上午9点,莫剑驾驶家里的拖拉机从家里出来,途经平南县官成镇八宝村铺头屯路段时,不幸碰将恰巧路过的女儿莫炜欣撞倒受伤,虽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但已回天乏术。事故发生后,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莫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今年1月21日莫剑为拖拉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约定保险期间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11年1月20日止。悲剧发生后,莫剑和宋松珍夫妇口头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莫剑为其自有的桂08-52890号多功能拖拉机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有其提供的保险单证实,双方的保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虽然受害人是原告莫剑的女儿,但其并不是在被保险车辆上,而是在路上的行人,属第三者,故依法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交强险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110000元限额内负责赔偿。